7月26日,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印发《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要求相关部门组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经销商、门店,采取旧车折价回购并出售合规新车方式开展车辆置换,同时完善车辆回收机制,严密组织拆解报废;对10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依法扣留、处罚。
电动自行车早已成为公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超标电动车,像超速超限、“三无”产品等,在大街小巷一路狂奔,不仅带来了重大交通隐患,还会因充电设施不合格导致频频发生火灾,引发重大公共灾难。因此,北京市对超标电动车出台公共政策,进行综合治理,不仅合乎民意,也是城市安全治理的客观要求。
实际上,对超标电动车“以旧换新”,并非北京市首创的自选动作,国家层面已有制度性的要求。早在2011年3月,公安部等4部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对于在用的“超标”电动车,各地应“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各地政府应设定超标电动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超标车;2018年1月,工信部再次出台制度性安排,要求各省市对超标电动车,通过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纳入机动车管理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化解。
社会各界对这项利国利民的公共政策,寄予了厚望,但在具体政策实践过程中,遇到诸多“堵点”,如何制定一个现实可行的“以旧换新”办法,似乎已成为考验各级部门的公共治理“难题”。
从某种程度上讲,超标电动车“以旧换新”进展缓慢,主要源于没有相应的补贴制度。由于现行回收价格不高,民众觉得不划算,不能调动车主的积极性。建议国家层面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可参照家电、汽车下乡“以旧换新”价格补贴,进行有效激励,来推动政策早日“生根发芽”。
对于超标电动车 “以旧换新”回收点,政府部门要统筹谋划,合理安排,既要注重其资质,以利于公平回收消费者的旧货,同时又应注意合理布局,以方便消费者到回收点“以旧换新”。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回收点的日常监督,防止出现过度牟利、违法等现象,尤其对违法犯罪行为,要重拳出击,严厉惩治,给超标电动车“以旧换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监管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