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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热点:卖房人非房屋所有权人,涉及费用如何退?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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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合同已签,定金已付,佣金已结。石某夫妇对即将到手的新房充满期待,谁知网签通知迟迟未到,却等来“惊天噩耗”。卖房人非房屋所有权人,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且看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石某经A中介部居间介绍,与李某达成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石某向A中介部支付佣金8000元,并经李某同意将定金50000元交由A中介部保管。后被告知房屋并非李某所有,如果想办理过户登记,必须与所有权人重新签订合同。但新合同将付款方式从按揭变为全款,因无法达成购房合意,石某遂要求A中介部、李某返还佣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A中介部称,购房合同已签,中介服务已完成,佣金不退。因李某单方违约,损失由李某承担。李某称,已将所有权情况提前告知A中介部,定金亦由A中介部收取。损失由A中介部承担,石某无奈遂将李某及A中介部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基于对李某具有处分权以及其他事项的重大误解。而与李某签订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石某主张基于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权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石某根据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李某虽辩称其并未收到定金,但A中介部接受并持有该定金是基于李某的同意,李某在定金收到条上签字,从法律意义上可以视为李某接受该定金。李某作为定金的收取一方,其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自己并非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并基于其重大过错造成了合同被撤销。根据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A中介部只有在提供合格服务的基础上,才有收取佣金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在为购房人提供房源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收取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应当返还中介服务费。

法官提醒

二手房屋买卖所涉钱款较大,买受人要高度关注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尤其要注意审查产权人登记情况,房屋抵押及实际居住情况等。如果通过中介机构买房,要注意加强与中介的沟通,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过户、交付及后续物品交割等,要约定明确避免踩坑。(邢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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