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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审核和发放
市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的日常工作。第三方机构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区民政部门按职责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当年补贴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于4月30日前退回申请人。
区民政部门应将经审核通过的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区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日。
公示期内,养老服务机构或申请人可就补贴审核结果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市民政部门将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通过属地区民政部门转达相关养老服务机构或申请人。市民政部门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且在公示期间没有公众提出异议或有公众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由区民政部门核对拟发放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无误后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为老平台”)提交市民政部门汇总。市民政部门应按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编入次年部门预算。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申请补贴次年的4月30日前将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社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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