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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物业阻碍业主安装充电桩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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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业主安装在地下车库中的充电桩。 刘畅 摄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业主想在自家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但在办理申请材料时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业主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责令物业公司为其安装汽车充电桩提供相关材料,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业主胜诉。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新能源汽车成为了未来汽车发展的主要方向。相较于传统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具有更低的碳排放和对自然环境更小的影响。新能源汽车出行方便但充电难,安装充电桩往往难过“物业关”。

记者近日梳理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发现,物业阻碍业主安装充电桩而被业主起诉到法院后,物业公司多为败诉。

报建遇重重阻力

黄某系株洲市天元区一小区业主,为了方便自己停车,黄某还向房产开发商购买了该小区一个地下车位。按照小区物业公司的规定,购买车位后,业主需要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用及车位管理费,黄某都按时进行了缴纳。

2022年12月,黄某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了方便充电,黄某准备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专用充电桩,但没想到其在充电桩报建过程中,却遭遇了重重阻力。

黄某透露,在充电桩报装过程中,小区物业公司以小区供电设备老化、只有一个车库入口、需要经过车库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会给其他业主带来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因为没有物业公司的证明材料,黄某安装充电桩的审批无法完成。黄某在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株洲市天元区法院。

天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与原告黄某之间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对于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中其他义务的约定,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该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现黄某作为业主依照电力公司规定需要被告出具同意安装电桩证明并在安装过程中予以配合与协助,被告应当履行,保障充电桩的建设与投入使用。

法院同时认为,关于物业公司以安装充电桩需车库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以及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开证明的行为。法院认为,黄某作为该车位所有权人,对自有车位依法享有使用权,其他业主不得影响和妨碍其使用。即使安装充电桩线路需要通过车库公共区域,也属于正常需求和合理使用。其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将由电力部门勘验评估而最终作出决定,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观评估范畴。

天元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黄某出具证明,并在后续安装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物业公司多为败诉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物业公司以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推卸责任、拒绝业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但案件审理结果物业管理方败诉的案件较多。

今年7月21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发了一起业主安装充电桩,遭到物业公司拒绝,而被业主起诉到法院的案件。

乳源县某小区一业主王某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准备报装充电桩时遇到了难题。安装充电桩首先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但物业公司却认为,王某的车位不具备安装条件,拒绝向王某出具证明。为了取得物业公司的证明,王某将物业公司诉至乳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符合民法典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业主产生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时,该需要是基于行使业主专有权利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相关利用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王某已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而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其向物业申请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合理使用车位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但王某安装充电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院同时认为,物业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该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产生影响,有赖于后续供电、消防等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判定,物业不能以质疑作为拒绝配合的理由。

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基础设施及同意在上述车位申报电动汽车充电表的证明。

类似案件还发生在山西省太原市。2021年,家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的赵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考虑到充电方便,他计划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供电部门告知赵某,要在住宅小区安装充电桩,需要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出具一份同意安装充电设施的书面文件。于是赵先生找到物业,要求物业出证明。但物业以地下车库电力设施容量不足,消防达不到安装要求为由,拒绝了赵先生的申请,导致充电桩安装无法进行。

于是,赵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令物业公司协助赵先生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后物业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保护生态环境有法可依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发现,对于保护生态,以及业主的有关权利,我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在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充电设施供不应求的问题,仍是大多数新能源车主眼下的苦恼之一,而在业主提出充电桩报装申请时,部分物业公司因此担心承担责任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配合、协助的义务,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天元区法院办案法官介绍,依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利于减少污染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有积极正面的社会效应和绿色环保的长远意义。

据悉,对于充电桩的发展,湖南省相关部门还出台过相关规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充电设施的建设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与协助。

今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文,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落实新建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推动固定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管理责任,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可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机制。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

“物业服务提供方,不能放松、放弃管理职责,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业主申请的充电桩建设、使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防止和减少违法违规用电等行为发生,以促使充电桩设施达到安全建设和安全使用的目的。”天元区法院办案法官认为,车主在行使车位权利过程中应尽注意审慎义务,包括安装、使用充电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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