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
武侠小说泰斗金庸笔下 的这些人物
(资料图片)
人尽皆知
那么用这些经典人物、设定
写一本发生在另一个世界的故事
有没有侵权的风险?
这个疑问
最近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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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金庸起诉作家江南侵权
因为在江南所著的
《此间的少年》一书中
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
成了“汴京大学”大学生
此案被称“同人作品第一案”
一审判决: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谓“同人作品”,指的是利用原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
作家杨治(笔名“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讲述的是让人熟悉的大学生活的故事。小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在以北大为模版的“汴京大学”,登场的人物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不过在大学里,他们和当代的年轻人没有什么不同。
2015年,查良镛 (笔名“金庸”) 发现《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了自己书中的人物、背景故事等设定,该书在中国内地出版,并大量销售。于是,他将作者杨治以及该书的出版方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赔偿金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观点不一
对于“同人作品”,双方有着不同的看法。
金庸诉称,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未经其许可,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情节,对金庸作品进行改编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被告 通过盗用上述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起诉,杨治认为《此间的少年》是其追忆在北大的校园生活而创作的当代校园生活小说。故事在虚构的汴京大学展开,年代设定为北宋年间。但是小说描述的生活场景、器物、文化都表明其讲述的是当代校园生活,人物也是校园中贴近生活的典型人物形象。
杨治说自己是金庸的读者,当初在网上连载创作该小说时,出于好玩的心理,使用了金庸创作的武侠人物名称来指称《此间的少年》中大多具有真实原型的人物。《此间的少年》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也没有对金庸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后,杨治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发布声明称,没有侵犯著作权是个好消息,而“不正当竞争”是一记响亮的警钟。声明还表示,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不是什么令人开心的事,但“因其得名得利,应当有此一劫”。
二审判决:
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后,查良镛、杨治、北京精典博维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查良镛去世,林某怡系其遗产执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对于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构成作品的部分内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镛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成为讼争焦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但整体而言, 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 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与查良镛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出版、发行,构成帮助侵权。 在上述抄袭行为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但《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其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杨某的该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羊城晚报、北京日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责任编辑:李楠
审核: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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